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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2节 (第4/7页)
【并不是单单把三个罪的刑期加起来,而是以判的最高的刑期为最低,以三个刑期之和为最高,法官酌情取一个中间值。】 【比如我刚刚举的例子,法官裁判就是在六年八个月到十四年一个月之间,酌情决定被告人应当执行的刑期。】 【当然了,数罪并罚的内容不只是这么一点,只是我如果要给大家讲清楚的话,恐怕要一两节课吧。】 —— 元朝位面。 “数罪……并罚?”廉希宪睁大了眼睛,听起来就是我们的律法规定中“数罪俱发”的情况,但是…… 同样是一人犯数罪,古往今来各朝各代的规定都差不多,到了后世,却是完全不一样了。 《尚书·吕刑》中说:“下刑适重,上服。” 正义疏:“下刑适重者,谓一人之身,轻重二罪俱发,则以重罪而从上服,令之服上罪。” 汉律:“一人有数罪,以重者论之。” 唐律,宋律,乃至如今他们的元律,关于数罪俱发的规定同样是“数罪从重者论之”。 廉希宪道,“各朝各代的法律,都认为一个人犯了好几个罪,同时或先后被告发之后,应当按照判得最重的那个罪追究其责任。” 这种法律规定,自古以来。 它能被历朝历代的帝王和大臣们认可,自有其道理。 “可是在后世的法律规定中,”綦公直的眉头皱得很紧,“一人犯数罪,数罪同时或先后被发现,他们认为应当对每个罪都进行审判、量刑。” 这个很好理解。 后世的政府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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