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40四海扬帆_第22章 三亚条约、北洋航线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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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22章 三亚条约、北洋航线 (第2/6页)

 第四次谈判,双方立场趋向一致,最终条约如下:

    一、缔约双方保证不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彼此互相使用武力、侵犯或攻击行为。

    二、缔约一方如与第三国交战,另一缔约国不得给予第三国任何支持。

    三、缔约双方决不参加任何直接、间接反对另一缔约国的任何国家集团。

    四、双方以和平方式解决缔约国间的一切争端。

    五、互派公使。

    六、条约有效期为15年。

    条约秘密附属议定书。

    一、联邦承认西班牙在菲律宾的所有权益,范围包括苏拉威西海与苏禄海。

    二、倘使双方在中国和朝鲜的利益受到别国侵略或因内部sao乱造成损失时,南洋联邦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,西属菲律宾应当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在内的措施给予帮助。

    三、双方互给无条件最惠国待遇,范围限于西属菲律宾与联邦本土、后江、古晋。

    四、西属菲律宾向联邦贷款50万比索,年息5.5%,分6年偿还。资金用于向菲律宾采购粮食、硝石。

    五、关于贸易的长期合作条款。

    此外,守序默许马尼拉在棉兰老岛的权益,中止航向苏禄的军火船。

    《三亚条约》包括拉丁文、西班牙文、中文三个签约版本。

    守序与西属菲律宾全权代表巴雷拉签字。随从取出火漆,融化后滴在签名的左边,守序取出玉制的印章,重重按在火漆上。

    换文,开酒。

    巴雷拉举杯,“为我们共同的昌盛和荣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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