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67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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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律师本色 第467节 (第7/9页)

命安全,采取措施减少伤害。对于这样的行为,应当定性为遗弃。

    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多年前办过的一个故意杀人案……”说到此处,孟广达停住了,摸出一根烟点燃,深深的吸了一口,眼神复杂起来。

    第1022章 这种误会挺好!

    “当年,我曾办过一个案子,被害人是个三岁多的盲童,患有先天性心脏病,他父亲将他带到河边后偷偷跑开了,导致盲童在摸索中掉入河内淹死,而在他坠河之时,他父亲就站在不远处的岸边看着……

    被告人告诉我,当时他看到孩子在河水中挣扎,听到孩子喊‘爸爸,救命!’,心碎的跟玻璃渣子似的。

    他把嘴唇咬掉了一块rou,眼泪流成了河,但是他仍然没有动,他已经借了所有能借的钱,实在没办法了。”孟广达深吸一口香烟,然后用力将香烟撵灭在玻璃烟灰缸内,整理了下情绪。

    “从法律上讲,他主观上应当预见到盲童有掉入河中淹死的可能性,但其却不管不顾,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放任甚至追求盲童死亡的故意,那个案子最后法院就是以故意杀人罪判的。

    综上,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:被告人实施遗弃行为时,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。如果是,则可以遗弃罪定罪;否则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。

    本案中,被告人池云发、祁仁霞获悉自己刚出生不久的女儿身患重病,不仅不予救治,反而狠心抛弃,先是遗弃在医院附近的田地里,因担心过路行人发现并施救,又将女儿带至山林中予以遗弃。由此可见,二被告人不愿意让女儿获救、希望女儿死亡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。

    因此,我认为本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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